严罚!违规野外用火,多人被处罚【四川应急】
当前处于森林草原火灾易发、高发时期
防火形势尤为严峻
下文转发了5起火案查处案例
大家一起引以为戒
杜绝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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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3月19日,违法行为人赵某某在凉山州金阳县芦稿镇大卷村携带火种进入林区,被芦稿派出所巡逻民辅警当场挡获。
违法行为人赵某某违规携带火种进入林区的行为已违反《金阳县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禁火令》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赵某某行政拘留5日。
案例二
3月5日,王某某在凉山州会理市彰冠镇一山坡上使用喷火枪喷烧自己养蜂桶内的蜘蛛网,不慎将蜂桶旁边的杂草点燃后引发山火,过火面积约7亩,其行为已违反《会理市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禁火令》相关规定。
目前,会理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王某某处以拘留8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月20日,绵阳市盐亭县高渠镇村民顾某某在自家土地里面烧杂草,引发森林火情。其行为违反了《绵阳市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防火命令》相关规定,属于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受到公安机关批评教育,并被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
案例四
2月11日,达州市开江县普安镇综合执法大队接群众举报,有人在林区内违规用火进行祭祀,赓即开展调查。经查,系当地居民李某某在林区边缘进行祭祀违规用火,构成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违规行为。普安镇人民政府依法给予李某某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月9日,广元市朝天区云雾山镇中坝村村民王某某在云雾山镇中坝村7组(小地名:董家咀)违规野外用火,根据《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云雾山镇人民政府依法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200元罚款。
文章来源:四川应急